《征求意見稿》共十一章、一百一十條,重點明確對政務誠信建設、商務誠信建設、社會誠信建設、司法公信建設、信用信息建設、征信業發展與監管、褒揚誠信與懲戒失信等方面內容。其中,與招投標相關事項在政府誠信建設、社會誠信建設、褒揚誠信與懲戒失信章節有所體現。
招標采購相關法條整理如下:
第十七條 【政務誠信建設重點領域之二】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采購領域政務誠信建設,嚴格監督采購人在項目履約驗收環節的信用狀況,依法處理采購人及有關責任人在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失信行為。
第二十條 【政務誠信建設重點領域之五】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領域政務誠信建設,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政府方責任人應當針對項目籌備、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融資、實施等階段的責任作出承諾。行政機關應當將項目守信履約情況與實施成效納入項目政府方責任人信用記錄。
第二十一條 【政務誠信建設重點領域之六】行政機關應當加強政府招標投標領域政務誠信建設,推廣和應用第三方信用報告,依法依規及時向社會公開有關招標代理機構資質信息、信用信息及動態監管信息等。
第八十九條 【守信激勵措施之二】除國家機關外,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自身職責和需要,在信用服務、融資授信、招標投標、商務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規向信用狀況良好的信用信息主體提供便利和優惠措施。
第九十條 【失信懲戒措施之一】失信懲戒措施實行清單管理。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地區和部門組織編制全國失信懲戒措施基礎清單,定期更新并向社會公布。
國家機關根據清單可以實施下列失信懲戒措施:
(一)集中公示不良信息;
(二)納入重點監管范圍;
(三)限制申請財政性資金項目、限制享受政策優惠或便利措施、限制參加評先評優;
(四)依法依規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五)依法依規實施市場禁入、行業禁入;
(六)依法依規限制參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活動;
(七)依法依規限制從業、限制任職、限制有關消費行為;
(八)依法依規限制出境。
前款規定的失信懲戒措施中屬于行政處罰的,應當按照行政處罰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一條 【失信懲戒措施之二】除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外,其他組織和個人可以根據自身職責和需要,在信用服務、融資授信、招標投標、商務合作等方面,依法依規對信用狀況較差的信用信息主體予以限制或約束。
公開征求意見時間為2022年11月14日至2022年12月14日。
來源:國家發展改革委 轉自:中國招標公共服務平臺